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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贵司为甲,需要租借厂房的公司是乙。
我的理解是这个场地只能出现在一张生产许可证上,要么在甲公司,要么在乙公司。有以下2种情况:
1、甲的这个场地是闲置的,无产品生产,可以完全租给乙,那么甲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减去这个地址,乙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增加这个地址;
2、甲有产品要在这个场地生产,或出于其他原因不想把场地从生产许可证上去掉,这个时候,我理解的是:不再是场地租赁问题,而是委托生产情形。
从现实角度看,仅租赁场地恐怕没那么简单,因为涉及到质量体系,租赁给乙之后,质量体系是乙的还是甲的?员工、物料是乙的还是甲的?放行检测在哪里做?问题很复杂,建议向省局咨询。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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