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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需“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并负责“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该条款未明确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直接审批岗位说明书,而是强调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责任和资源保障。多份文件(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要求关键人员资质需符合规范,但未指定岗位说明书必须由企业负责人审批。企业通常通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审批流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文件内容的合规性,企业负责人可能最终批准或授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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