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洁验证技术指南》(2025.01)第3.2节《清洁验证最差条件的评估》
阶段性生产应当考虑批间的清洁程度。根据产品特性,应当考虑可连续生产的批次数和/或可连续生产的时间。例如,有些残留会因遇热、光等产生降解,且随着连续生产时间的延长,会增加设备微生物繁殖的风险。通常至少安排三个连续相同批次数/时间的阶段性生产实施验证。如不易执行,可以在生产指定批次数(可代表最小阶段性生产批次)后进行清洁验证,如连续生产批次数超过该指定数量,则应对更长的连续生产批次数进行清洁验证来延长阶段性生产批次。
需要指出的是,阶段性生产可采用最差条件对在连续生产最长时间和/或最大批次数结束后清洁前的残留产品取样,以确认降解产物和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不影响连续生产产品的质量。
如题,对于小容量注射剂车间产品连续生产一定天数才对设备内表面进行CIP/SIP,需要充分评估连续生产批次、间隔时间、产品降解产物(如因遇热、光等产生降解)、微生物繁殖及降解产物(如细菌内毒素)等风险不会影响连续生产产品的质量。
供参考!
GMP 条款中,并无大清场、小清场的概念,也有人将其表述为简单清场和彻底清场。也可以说,条款中所谓的清场,就是大清场的概念。大清场是常规,小清场是例外。
所谓小清场,主要是针对同品种、多批次连续生产过程中,批与批之间的清场活动的简化,一般仅需将标识有上一批号的产品、文件等及与下批生产无关的物料进行清场,对设备外表面及环境进行清洁不再对设备内部模具、冲头等进行彻底清洁。
实施小清场应该遵循几条原则。第一、对小清场的实施应当进行验证与风险评估。验证内容主要围绕多批次生产后,设备中物料残留情况以及残留物料对微生物滋生等的影响。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确保小清场的风险可控。总的原则,通过验证应设定两个关键指标,一是实施小清场的最多批次,二是最长间隔周期。两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达标”,都必须进行大清场。第二,鉴于小清场的程序、方法等与大清场存在差异,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清场记录。第三、小清场主要适用于非无菌制剂的生产,对注射剂及其它质量风险相对较高的品种,每批生产结束后,均应当实施大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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