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的双人复核要求是合理的,且有明确法规依据检查人员要求仓库双人发料、生产双人领料(总计4人操作层+1人QA)是完全合理的,符合现行法规(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行业实践。
1. 核心法规要求:双人操作是硬性规定,防止误操作和非法流失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生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许一人单独上岗操作。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
解读:此条款适用于所有涉及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原料领发。领料过程被视为生产工序的一部分,要求双方(仓库和生产)各由双人执行,确保互相监督。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2024年)进一步细化:“特殊药品原料的领发严格执行双人交接制度。车间应当按需领料,仓库凭专用单据办理发料手续,领发料交接双方双人签名。领料后应当双人转运并受控,车间接收后双人双锁管理,交接和转运过程应落实安全管理监督措施。”
关键点:
“交接双方双人签名”:仓库发料和生产领料必须各由两人执行(即仓库2人、生产2人),形成交叉复核。
“双人转运”:物料从仓库到车间的转运也需双人在场。
此要求旨在降低风险,如误发料、数量误差或非法流失,符合ALCOA原则(尤其"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1. 特殊药品的“五双”原则超越了普通GMP
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发料端(仓库): 法规要求“双人发货”。这意味着必须有两名仓库管理员共同开启双锁,共同核对物料名称、批号、数量并进行称量发料。因此,仓库必须出具两人。
接收端(生产): 精神药品属于高安全风险物质,防流弊是第一要务。在领用和转移过程中,为了防止物料在中途被替换、截留或遗失,必须由两名生产人员共同核对接收、共同押运至车间并锁入车间的双锁暂存柜。因此,生产必须出具两人。
2. 为什么 QA 不能顶替第二人?
“仓库1人 + 生产1人 + QA现场复核”方案,在检查人员眼中存在严重的角色冲突(利益冲突)缺陷:
职能错位: 仓库的“第二人”职责是物料保管与发放的复核;生产的“第二人”职责是物料接收与内部转移的监管。如果由QA来充当这个“第二人”,QA就实质上参与了物料的直接操作与交接。
丧失独立性: QA的核心属性是独立的质量监督者。QA的现场复核,是站在第三方视角,监督“仓库双人”与“生产双人”的交接行为是否符合SOP、称量是否准确、环境是否达标。QA既不能当运动员,也不能代替运动员签字。
本人理解精神类产品在任何时候包括路上运输过程都要两个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而不局限于记录上是几个人签名的问题。QA有能力完成双人复核的工作,但仓库的钥匙是否需要QA也保管一把?否则仓库的那个人就能自己单独进入存放精神类药品的那个房间了。就实现不了双人管理的目的。通常叫双人双锁管理。如果将整个过程都理顺清楚了,需要几个人参与该工作自然而然的就清楚了。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领料整个过程的管理问题,而不是仅仅的双人复核的问题。前文也提到了检查员是检查领料过程。精神类产品要求双人管理,仓库在发料时需要2个人、车间领料时需要2个人,双人复核中任意两人即可完成复核工作,至于QA人员不一定必须要全程参与该操作流程。因此个人认为检查员的要求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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