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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中提到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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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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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为确认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的清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应当进行清洁验证。应当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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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清洁验证中,不能采用反复清洗至清洁的方法。目视检查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但通常不能作为单一可接受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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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次。
CFDI《清洁验证技术指南》中提到 所有被取样表面均需建立回收率值。对于擦拭取样和淋洗取样, 可以在所有表面上进行取样回收率研究,也可基于研究数据采用对所 有表面分组或分类的方法进行回收率研究。如果产品直接接触面总表 面积占设备总面积很小比例(如低于 1%或 2%),且经证明没有特殊 选择性高吸附材质的取样表面,可不进行取样回收率研究。这种表面 的取样回收率值可采用其他已进行取样回收率研究的最低值,或者规 定的最低取样回收率限度。
CFDI《清洁验证技术指南》中还提到了 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可以只包含残留物溶液的检验方法验证,也可 以包括取样回收率研究。各验证项目(例如在典型的残留物水平化学 方法的准确性、精密度)结果的变动范围一般要远宽于含量测定的要 求。通常,相对标准偏差(RSD)要求不超过 20%。如果使用药典方 法检测拭子擦拭或淋洗样品,需要考虑方法的适用性,包括验证的范 围、清洁工艺可能带来的干扰、拭子的干扰和取样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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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确认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