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出度显著性差异可接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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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溶出度判断显著性差异有可接受标准吗?例如参比制剂平均溶出度是95%以上,自研制剂平均溶出度在85%-90%之间,注册标注限度为45min、大于或等于85%,此种情况自研制剂在审评过程能接受吗?

2025-03-18 11:03 空山竹林     
1个回答

首先问题给的信息量相对比较少。在45min,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度95%以上,自研制剂平均溶出度85%-90%之间。没有提供药品的BCS分类情况,没有提供介质信息。

其次,我们对这个问题加以分析,自研制剂和参比制剂进行比较,大概率是发生在仿制药研发阶段。进行自制制剂和参比制剂对比的目的是为了支持进一步体内一致性的需要。

那么根据FDA指南-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的要求,我们对问题可能得情况加以分析。

BCS提示,对于高溶解度、高通透性(1类)药物及某些情况下的高溶解度、 低通透性(3类)药物,其溶出度在0.1NHCI中15 min时为85%即可保证药物的生物利用度不受溶出的限制。

假如题目中的品种是1类或者3类,那么,应该在审批过程中可以接受。

但是问题中提供的时间为45min,虽然自制和参比均大于85%的溶出度,也有不是高溶解药物的可能性。那么如果该品种为2,4类品种。

1.45min之前的溶出曲线具体表现如何,是否可以达到F2因子相似?

2.多条介质的综合表现如何,均存在最终溶出较低的情况么?

3.产品含量测定是否符合要求?

4.介质中是否有添加表面活性剂?

而且最重要的是,体内实验的过程中,生物等效性是否满足和参比相似的要求呢?

综上,如果是药品研发阶段,建议综合考量再进行进一步判断。

2025-03-18 16:15 眉心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