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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一些来自IPEM群的讨论:
“个人觉得可以按不同适应症报不同的MAH,只要把药学研究的实际情况以及专利归属及产权归属说清楚就可以了吧。仅供参考。”
“ 如果一个规格对应一个适应症的话,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小规格吃多片能够和另外一个规格一样的效果这个需要去考虑因为在我举的这个例子情况下,你的小规格是可以获得另外一个适应症的。 在某种程度上是两种包装形式从能够确保保证质量的角度来说的话授权给两家MAH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 虽然没有实际案例,但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具体申报策略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没必要非得等一个上市后再报另一个。药学和临床必须分别研究。”
“ 听上去没什么意义,为啥要两个MAH? Gilead有一个药物TDF 就有两个适应症不同国家情况可以申报HIV或者单独申报乙肝 但是这个分开主要是为了国家分账和市场原因。”
“ 这个是比较有意思的复杂案例。可以走的通,但国内暂无案例;仅纯改规格可能还不行,改规格也得跟临床适应症相关,仅仅简单改规格还不行,还需要其他的故事;我们有过尝试经验,特定项目可以跟CDE直接沟通。不过不会有不同通用名,因此即使注册路径可以走通,以后的商业化销售也是问题。若是你们BD购买项目的话,还是优先建议你们买分子,不要分开买适应症,这是一个不好的BD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