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严重缺陷,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的全部。
一、厂房
(一)空气净化系统生产需要时不运行。
(二)空气净化系统存在不足导致产生大范围交叉污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仍继续生产。
(三)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未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
(四)洁净区内虫害严重。
二、设备
(一)用于高风险产品生产的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其不能正常运行。
(二)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难以保证稳定提供质量合格的工艺用水并造成药品质量受到影响。
(三)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严重污染,且未采取措施。
(四)非专用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生产时,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未经有效验证。
三、生产管理
(一)无书面的工艺规程或工艺规程与注册要求不一致。
(二)生产处方或生产批记录显示有重大偏差或重大计算错误,导致产品不合格并投放到市场。
(三)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记录,或不如实进行记录。
四、质量管理
(一)没有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质量管理部门不是明确的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质量决定权,有证据表明质量管理部门的决定常被生产部门或管理层否决。
(二)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放行批准即可销售。
(三)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用于生产,产品已放行。
五、原辅料检验
伪造/篡改或不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六、成品检验
(一)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
(二)批准放行销售前,未按照质量标准完成对成品的全项检验。
(三)伪造/篡改或不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伪造检验报告。
七、记录
伪造/篡改记录或不如实进行记录。
八、无菌产品
(一)产品灭菌程序未经验证。
(二)未做培养基灌装试验或未模拟全部无菌生产工艺进行培养基灌装试验以证明无菌灌装操作的有效性。
(三)培养基灌装试验失败后仍继续进行无菌灌装生产。
(四)未对首次无菌检查不合格进行彻底调查,就根据复试结果批准放行产品。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