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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能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专线和多产品共线;二是生物制品残留在清洁剂处理后的降解情况
- 临床阶段的生物制品,若该产线仅生产该品种,该阶段类似专线,在充分考虑降解产品不影响后续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形下,TOC标准往往可以放宽。若该产线为多产品共线,需要计算PDE和MACO。
- 生物制品残留在清洁剂处理后的降解:参考CFDI于2025.01发布的《清洁验证技术指南》,“生物制品的清洁过程通常是将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暴露于极端pH 和/或加热条件下,此时活性成分会发生降解和变性,并可能变得无药理活性,因此基于毒理学的评估来设定产品残留限度可能不再适用。活性成分的降解和失活情况可以在实验研究中证实,如果研究数据表明活性成分未完全降解或失活,仍需要使用基于健康的暴露限度(HBEL)来计算活性成分的残留限度”。
对于生物制品制剂,虽然清洁过程中活性成分会降解,活性成分的残留限度仍可采用与化学药品清洁验证同样的计算方法。考虑到降解作用,这个计算结果可以进行适当修正。对于生物制品原液,如有相应的研究数据支持,后续加工步骤(如层析纯化及超滤等步骤)预期可以去除早期清洁步骤中所滞留的残留物,则早期步骤的清洁验证要求可适当放宽。可结合工艺步骤确定相应设备的残留量限值,通常选择使用限定区域的设备表面积(如最后一步纯化步骤之后的所有设备表面积)来计算或采用上游工艺 TOC 5-10 ppm,下游工艺 TOC 1-2 ppm 的限度值。对于下游工艺使用的层析介质、超滤膜包等产品专用材料,亦可设定较高的限度,但需要考虑其多次重复使用后的可清洁性。
对于抗体偶联药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ADC)等产品,除关注生物活性成分的残留,还要考虑所偶联的小分子等其他药物的残留,其限度计算方式可参照化学药品所用的方法。
如果不计算PDE,也不计算MACO,直接测TOC按照纯化水的标准,可能容易被后续审计挑战。参考PDA TR.49所提到“
一些公司选择基于更严厉的标准设定限度,例如用 WFI的TOC限值500ppb作为标准。虽然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只有证明WFI的TOC标准要比污染量计算的TOC结果更加
严格,才可以使用这种方法
”。
建议采用纯化水的TOC限值应有书面科学的评估输出。
对于生物制品,在清洁剂处理后能够降解情形下,采用
纯化水的TOC限值往往是过高的。若继续收紧采用平常纯化水均值标准,基于风险可能是没有必要的,且
平常纯化水均值往往是很低的,甚至可能接近检测设备的定量限。
以上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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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参考PDA TR49生物制品清洁验证要点,上游TOC限度5-10ppm,下游1-2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