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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申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
申办者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可以直接实施并在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报告。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对补充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申办者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安全性影响必须补充申请,其他情况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如果企业有疑虑,可以和CDE沟通。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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