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申报阶段,自己是否抄数据出具COA?
QAQC

各位老师,临床申报阶段, 你们的理解与经验是?

1,这个时候我们只是IND申报阶段,临床批件,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批下来,这个时候,可能用于临床的IND批次是否有必要进行产品放行?

2,如果进行产品放行,我们委托生产的,我们只审批受托方的COA,不再抄数据出具自己公司的COA,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2024-11-22 11:16 匿名     
3个回答

1. 确定用于IND的批次必须放行。可以确定时再放行。

2. 谁放都可以,但是必须通过协议明确是哪一方来放行。放行的人员必须具备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https://lib.shilinx.com:443/u/mhjwtf的资质要求。

2024-11-22 15:13 任刁刁     

国家药监局在2022年5月27日发布了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2022年07月01日起正式实施,申办方/MAH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放行。

具体到你说的问题,委托生产没问题,受托方出报告也没问题,申办方/MAH对临床样品负责放行(如果申办方/MAH没有重新检验,就不需要重新出具报告),证据链完整、结果符合要求,再由具有资质的放行人员出具放行审核报告,临床研究单位每次接收样品时需要查看放行单、报告书和随货同行单等资料。

具体内容请查看“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的相关条款。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24-11-22 14:36 飞凌大圣     

临床试验用样品是需要放行的。

2024-11-22 11:26 Xu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