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1期,2期阶段产品都是委托生产,关于放行,关于建立质量标准与方法
QAQC

各位老师,我们公司研发中心: 临床1期,2期阶段产品都是委托生产的,

1,我们审批了受托方起草的物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方法。
那么我们自己是否有必要建立我们自己的物料,产品的质量标准,方法吗?

2,关于放行,我们的产品是ADC药物,抗体,小分子原料,最终制剂产品,这三个阶段前两个抗体和小分子的放行,我们审批受托方放行审核单,最终的产品,他们放行之后,我们再填我们自己的放行审核单进行放行,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2024-11-22 11:13 匿名     
3个回答

1、物料和产品质量标准,可以和受托方共同审核批准,作为双方的质量文件,并在质量协议中明确。

2、可行。受托方放行审核是对生产过程及产品的放行,委托方作为持有人,应进行最终放行。

2024-11-22 17:35 Sumei     

1. 我觉得要看谁是申办方,申办方应该建立,当然不论是谁,只要建立了,应该就问题不大。

2. 可行,但是你们就是最终放行人,放行人必须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 附录(试行) Drugs for Clinical Trial (Trial) NMPA | 2022-05-27 | 双语版 https://lib.shilinx.com:443/u/mhjwtf的资质要求。

2024-11-22 15:15 任刁刁     

1. 不需要自己建立另一套标准和方法,但需要保证和能跟踪受托方如果有同种物料,哪些是你的产品用的。后续影响到你的所有变更都通知你。


2. 可行。

以上均应在质量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约定清楚。





2024-11-22 15:47 乔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