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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二十五)
中国医药报 - 2013/04/02
1.问:我公司生产注射剂,所用辅料系国外企业生产,已经使用多年,但因辅料用量较小,生产商一直不接受现场审计。现在是否必须进行现场审计,经过回顾分析及风险评估后,能否免除现场审计的环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第二百五十六条还规定: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供应商采用何种方式审计,企业应针对物料对产品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供应商不接受现场检查,此时,应至少对供应商的非现场质量审计方式进行评估,并结合该物料历史使用情况,广泛搜集该供应商的相关信息,综合判断该供应商是否能够持续确保所供应物料的质量。同时,企业还应加强质量回顾分析调查,严格控制质量波动的离散性,建立严格的警戒线。
总之,企业应确保所使用物料的质量稳定性。如果主要物料供应商不接受现场质量审计,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属于高风险事件,企业应采取各种可能措施来降低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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