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 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 有关贮藏温度与稳定性试验条件的规定是否适用化学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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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 于2023年3月发布的
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表2 中明确:
仅当药品在30度长期+40度加速条件下完成稳定性试验时,药品贮藏条件才能表述为 不超过30度;
25度长期+40度加速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仅能支持 不超过25度的药品贮藏条件。

请问,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化学原料药?


2024-09-23 17:19 Lotus     
3个回答

关于这个问题和省局以及CDE都进行过沟通,监管机构的观点是原料药也需要按照这个表格中的规定要求去执行。

2024-09-27 08:49 齐御风     

1..原料药贮藏条件需要根据实际样品的吸湿性、是否易被氧化,光稳定性情况,长期稳定性数据以及调研的信息最终确定;贮存条件中温度的表述可参考表2。

2..原料药按照药品管理,具体见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原料药认定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https://lib.shilinx.com:443/u/mqrgzb。

2024-09-25 15:34 用户b0qx     

因为此法规在前面概述处,有写到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及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的化学药品部分,不适用于生物制品及中药。对于放射性药品,需结合自身特点撰写说明书及标签,部分项目可
参考本指导原则。


因原料药还不能算做药品,所以个人认为不能适用原料药。

2024-09-24 11:05 0麋鹿不迷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