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床产品的留样及GMP产品的留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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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的成品留样,如果涉及无菌的检项,无菌样品的留样也是2倍吗?GMP正文里面,描述一般”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但是临床附录是里面写的是”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里面没有说”无菌及热原检项“除外(征求意见稿有,后来正式的时候删了把这个给删了),按照大法高于低法,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那么涉及无菌的检项的留样是否也要包含无菌检测的2倍呢?

2024-09-19 10:10 匿名     
3个回答

对于临床样品的留样,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

(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

(二)已上市对照药品的留样数量可基于风险原则确定,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对照药品可能的质量调查需要,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

(三)临床试验用药品更改包装的,应当按更改前后的包装形式分别留样,每种包装形式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

(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

(五)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期限按照以下情形中较长的时间为准:

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两年或临床试验终止后两年;

2.该临床试验用药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法规很明确要求按照2倍全检留样。但是这个对于企业而言起始是一种浪费,尤其是产品较贵且涉及微生物的情况下需要留样较多,此时可以考虑微生物检项留1倍样。极端的考虑,可已不留微生物检项的样,但是那样如果需要追溯,可能就没法追溯,对于注册申报而言会有较大的损失。

2024-09-27 08:55 齐御风     

 根据法规要求,EU 需要,FDA 不需要,中国商业化不需要但临床需要。

2024-09-24 09:33 陆云     

应该按附录进行留样,不仅要包括全检量,还要考虑研发和注册过程中可能进行的相关调查,以及各类变更对比研究所需要的留样数量。

2024-09-23 14:07 Sum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