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上市后重大变更,如持有人评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桥接,申报路径如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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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新增生产场地为重大变更,完成药学对比研究以及进行了非临床研究,持有人根据现在CDE类似项目的评判尺度,大概率是会被要求进行临床PK/PD试验桥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申报:
1)提交沟通交流,将目前药学和非临床数据提交CDE,咨询是否可以豁免临床桥接,如果沟通交流结果CDE认为需要进行临床桥接,是否可以根据申请人之窗沟通交流回复结果,进行临床试验登记并开展临床?
2)如果沟通交流结果不能作为开展临床试验的依据,则需要提交正式补充申请,CDE发临床默示许可?
3)如果按照1和2耗费时间较长,可否根据药学对比研究、非临床桥接评估风险后自行开展PK/PD,然后提交补充申请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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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可以看到有些企业是在提交补充申请前就开展了相应的健康人PK对比研究,对于先开展的研究如何能做到合规,是否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产品是附条件上市,要求继续完成临床试验,因此原有的临床批件仍旧有效,可以在这个期间开展变更前后PK研究并提交相应的DSUR
2. 产品上市,但有其他新适应症的临床批件且正在开展临床,在新适应症的临床批件下登记变更前后PK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