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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MAH的职责,推荐先看一下识林的这篇文章《MAH和GMP法规体系官方梳理》(尽管是针对旧版2020版的《GMP和MAH思考性文件》,但里面简明的总结了MAH的职责。然后再看一下识林之后更新的这篇《欧盟更新 MAH 和 GMP 法规体系思考性文件》,讲了2021版修订了哪些内容,及国际药政每周概要:2022.01.10-01.16的1.17,讲了2022版(现行)修订了哪些内容。最后再细看这份文件的最新版,识林中英文版都有,这里放一下中文版链接《GMP 和 MAH 思考性文件 (Reflection paper 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and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Holders) 20220110》
问题2:上述文件,倒是没有具体说到哪些职责不能委托的,或者说“职责委托“这个概念,有一些错误。正如GMP指南附件16所指出的,MAH对药品在全生命周期的表现,其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负有最终责任。尽管MAH的某些活动可以外包,但责任不能。因此,只能是对“任务和活动”进行授权,而不是说对职责进行委托。另外,需注意,任何此类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描述并经相关方同意。同时,MAH有责任确保委派任务或活动的个人或实体具备成功实施外包活动所需的能力,信息和知识。
详见,上述文件的5.1 外包和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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