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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MP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除一些特殊类型产品外,法规并没有禁止多产品共线,但需做好相应的共线评估,确保产品共线带来的风险在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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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GMP明确规定需要使用独立厂房、设施、设备的一些特殊药品,其他产品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可以共线,重点是防止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包括新引入产品对既有产品的污染,既有产品对新引入产品的污染。评估的重点可以参考《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主要是评估现有措施能否有效控制交叉污染(残留、空气传播、机械传播),基于HBEL开发清洁工艺,降低活性物质的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