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稿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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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程

2020.04.30首次发布征求意见稿,2022.02.09再次修订征求意见稿,2023.07.03发布试行稿。

 

适用范围:化学原料药

 

目的

1)明确登记资料基本要求。

2)文件格式要求予以规范。


       对比试行稿和2022.02.09最后一次发补的征求意见稿,基于2022.02.09至今一些新要求的实施,比如《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此次试行稿规范了一些表述,并明确了一些要求,比如:1)明确化学原料药应登记(既往也有直接放入制剂资料的)。2)审评审批期间证明性文件过期可通过公文更新。3)产品中文名称核准要求,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注册标准的需要,且需单独提供光盘,4)注册标准收载的明确需补正的资料,原资料不再退回,而是直接销毁(事实早已执行)。

主要对比结果如下

1、“申请人”修订为“登记人”。

2、“药品”修订为“原料药”。

3、登记资料的整理要求:明确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2022年第110号)要求执行。

4、明确化学原料药应按照关联审批审批制度要求在登记平台登记

5、关于《登记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删除了“应提供原件扫描件”的要求。

6、关于《登记表》删除了“登记表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的要求。

7、关于行政类变更(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地址等,应及时告知药审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8、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委托境内“企业法人”登记,取代意见稿中的“注册代理机构”。

9、关于产品中文名称核准:无需核准的新增了注册标准收载的,删除了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

10、关于通用名称核准,明确申请时需单独准备光盘

11、细化特殊管理药品或成分:明确指出包含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12、关于授权书,明确授权书应该公章(如有)。

13、因已执行电子提交,删除多处“复印件”表述。

14、关于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修订为“登记原料药的化合物”。

15、关于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证明文件

1)删除“适用于境外已上市的化学原料药”。

2)明确指出境外生产的1类、2.1类化学药品所用原料药应参照相应制剂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明确指出:登记人应给出的承诺:审评审批期间,相关证明性文件载明的境外监管状态信息,如生产上市情况、GMP合规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如实告知监管部门。

16、对于小微型企业证明性文件,明确指出需提供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原件

17、删除了稳定性数据数据“在注册批生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的描述。

18、明确指出:模块一说明函内容应同时提交不是用的文档清单及说明(如适用)。

19、删除了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证明性文件需提供“允许化学原料药变更证明文件等”的要求。

21、明确指出: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应当及时通过公文向药审中心提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

22、对于资料的处理,将“登记资料退回给申请人”修订为“光盘按程序销毁”。

23、因2022年第110号及相关文件已发布,删除了附件《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

24、增加了《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