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问答:《生物安全法》解读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新变化(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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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讲座:《生物安全法》解读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新变化(2021年6月29日)

于2021年6月29日,识林邀请海问上海和北京办公室生命科学业务与医药健康领域的合伙人吴婷律师,举行了线上讲座:《生物安全法》解读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新变化视频回放可前往识林网站和识林-App视频板块观看。以下是互动问答部分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互动问答:

1、《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对研发和临床试验活动有何影响?生物安全法对药品研发注册有什么影响?包括外企计划引入中国的在研新产品。

 总的来讲,《生物安全法》其实从一开始把整个事情拉到一个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所以大家要从这个高度上去理解《生物安全法》很多具体监管措施的出发点是什么。大家可能从一开始就要对《生物安全法》的出台进行重视。

关于《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对研发和临床试验活动的影响,目前生物安全监管趋势越来越严、越来越紧,特别是对外提供和对外交流方面,所以在进行研发或临床试验前肯定要先从《生物安全法》还有人类遗传资源监管的角度去做一些评估,判断研发或者临床试验活动有没有可能落入监管审批的范围内,如果落入监管审批的范围,一定要留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批。

关于外企计划引入中国的在研新产品,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可能因为监管部门管控越来越严,所以有很多企业会减少一些基础性研究的活动。例如非典型的探索性的研究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管控,所以这一块如果有些企业觉得负担比较重,可能会减少或者是放弃这一块的研究。但是对于典型的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因为现在还算是有相对成熟的通路和审批的要求,通过率相对还是比较高,所以目前并没有看到因为管控越来越严而导致很多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不开展的情况。在协议方面,不管是跟国外签订的License-out的协议,还是跟国内中方医院签订的协议,还是跟各种服务商、CRO、第三方实验室签订的协议,视情况都需要考虑引入适当的人遗合规条款和《生物安全法》合规条款。


2、外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开展细胞基因治疗?外资国内开展基因治疗的限制有哪些?

目前细胞治疗、基因治疗非常热门,例如最近复星凯特 CAR-T的产品也已经获批,这一块确实大家很关注,目前很多外资都在评估细胞治疗、基因治疗这一块应该怎么投,能不能投,以及有什么限制。

总的来讲,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基因治疗和干细胞治疗领域是禁止外商投资。在禁止外商投资情况下,如果外资想参与基因治疗领域,通常考虑采用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目前通过VIE架构去参与基因治疗和细胞治疗,还是目前外资涉入这个领域最常用的一个操作。

3、新生效的生物安全法对于外资主体的具体界定是什么?如内资公司董事会有外籍人员,或内资公司向上穿透1-2层股权存在外资股东,是否也属于不能从事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等活动的范畴?

如果董事会有外籍人员,或者向上穿透1-2层有外资股东,是有可能被认定是外方单位的,所以大家要注意这个问题。

4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公司是否要申报人遗办国际合作?

VIE公司有可能被认定是外方单位的,一旦VIE被认定为外方单位,进行临床试验需要向人遗办报国际合作。所以如果是VIE公司或者董事会有外籍人员,或者是向上穿透有外资股东,还是要进一步进行评估,因为有被认定成外方单位的可能性。

5、企业的控制和受益人为中国人,企业港股上市且发行量不超15%,企业属于中方单位还是外方单位,如果企业性质需要变更,相关子公司是否都需要变更?

虽然企业的控制和受益人都是中国人,而且港股发行的比例也不高,还是有可能被认定成外方单位的,当然这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人遗办可能还需要个案判断,但是不排除被认定为外方单位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来是个中方机构,但是后来港股上市,是有可能需要变更成外方单位的。

6EDC数据如何备份备案?业界共识是否被监管机构认可?

关于EDC数据,特别是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刚出台的时候,业界有很多的讨论,因为EDC数据其实涉及到临床试验下临床数据的实时对外传输的问题,它没有办法满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要求的数据对外提供需要提前去进行备份备案的要求。

业界关于此问题跟人遗办应该是有很多的沟通。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遗传办和业界就这个问题,基本上已经达成了一个初步共识,或者是一个妥协的方案,即对于这种EDC的数据传输,特别是安全性数据的传输,由于安全性数据必须要实时传输,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先拿一个空白表格去做一个备份备案。然后通过空白的CRF表格或类似文件拿到备案号之后去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结束以后,再把传输的数据打包或者定期去向人遗办进行备份和上传。

7、国际合作的申报流程何时会有细则出台?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应该是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是下半年这一块可能会有进展。


8、遗传办备案是否需要等到审批结果公示再开始临床试验?

其实理论上来讲,只要拿到了审批号或备案号,就可以开展临床试验或进行数据对外提供了,但是可能有时候企业会担心拿到审批号或备案号后是否还会有一些变故,所以认为等到审批或备案结果公示以后再开展临床试验或进行数据对外提供是最安全、最保险的一种做法。不过这并不是强制的或者是绝对的要求,理论上只要拿到了备案号或者是审批号,就意味着已经获得人遗办审批通过或者是认可,就可以开展临床试验了。

9、国合审批中,有主研究和探索性研究,如果探索性研究需要用到主研究采血(例如血常规或者是第三方实验室pk数据)产生的一部分数据信息,这部分在探索性研究如何申报?样本是无需再采集一份,而数据信息是要用到探索性研究里。

这个问题其实还比较典型,就是主研究和探索性研究是要一起申报还是拆分申报,如果拆分申报,共用的样本和数据应该怎么去处理的问题。

我觉得现在我们遇到的很多情况是主研究和探索性研究会拆分申报,主要的原因是人遗办对探索性研究的审查尺度是会更严,如果探索性研究跟主研究放在一起申报,可能会影响主研究的审批进度,或者有时候甚至会因为探索性研究的某些问题而导致主研究申报被拒绝,需要重新申报。

因此,企业有时为了能够保证主研究顺利通过,会把主研究和探索性研究拆分申报,如果选择拆分申报,探索性研究当然是可以去共用主研究的样本和数据,在申报的时候可以相互引用、明确两项研究所共用的样本或数据,例如,在探索性研究的申报材料里可明确探索性研究的样本是来源于主研究而并不是额外采集的或者重新采集,数据也是来源于主研究。

10、《生物安全法》出台后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生物样品需要运输国外进行检验的情形,有什么具体影响?

其实早在2015年以前,对于生物样本运送到国外进行检验的情形就已经需要向人遗办进行申报,因为海关也会要求看到遗传办出口批件,只不过现在对这一块的要求更加严格。

涉及到人的生物样本运到国外进行检测需要向人遗办报出境审批,在向人遗办申报出境审批时需要提供非常清楚的出境计划和详细说明,例如出境样本种类和数量,运到国外哪个机构进行检测,进行何种项目的检测,检测结束样本如何处理。涉及人的生物样本出境是人遗办的审查重点。

《生物安全法》出台后,人遗办对生物样本出境的审查只会更加严格,因此在向人遗办报出境审批时应将样本出境后的整个处理链条详细说明,这样更有利于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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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ai 2021-07-04 09:54

报名时提交的问题,培训老师会有回答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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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林-树苗 回复 shaoai 2021-08-02 22:51

你好,这部分互动问答,是报名问题中大家共性的问题~有问题也可以在该文章下或者问答板块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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